法官的任務

15 四月, 2009 (23:59) | 有炮就放

法官的工作應該是根據法條做出判決吧…

今天看到一則很扯的新聞,是說有個法官以 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 為由判一個性侵犯緩刑,更扯的是另一個媒體的報導,指稱事件發生之後被害人被迫離職、但是該性侵犯竟然沒事。

首先,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 這種事竟然也能拿來當理由,真的是讓人覺得很不可思議,這意思是說只要你對社會有貢獻就比較可以為所欲為嗎 ? 而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這句話不是廢話嗎,哪個加害人不想和解了事的 ? 這樣也能當做態度良好 ?! 反倒是為什麼被害人願意和解,這件事比較讓人想要追蹤下去,才會看到第二篇報導,裡面提到 想要重新開始,不願意案子一再拖下去,畢竟每次出庭都是一種傷害,才會在家人和檢察官的勸說下同意和解

從類似案子其實也可以看得出來台灣社會在面對性侵事件時對女性被害人的一種極不尊重的態度,包括之前發生過的什麼校園性侵事件之類的,每次都是男性加害人不會被單位 (公司或學校) 異動,而女性被害人要不就是直接把你調離 (美其名為讓你離開該環境避免讓你情緒受影響) 要不就是不異動 (但是也不會去調動男性加害人,主要就是要讓你自己受不了主動調離或轉學);尤有甚者,甚至還有看過男學生性侵女學生之後,男學生的家長要求女學生轉學,理由是女學生引誘他兒子… 這個社會真的是病得不輕啊…

Comments

Comment from biou
Time 2009/04/19 at 7:05 上午

幾年前那個判謝啟大誹謗案無罪的法官不也是拿族群和諧當作理由嗎?

Comment from Ryan
Time 2009/04/19 at 12:38 下午

給一樓的
你是被政治的狂熱沖昏腦袋嗎?
什麼都要跟政治搞上關係哦
這個社會真的是病得不輕啊

Comment from ijliao
Time 2009/04/19 at 1:29 下午

@Ryan 事實上我同意 biou 的說法。以 馮滬祥 & 謝啟大 vs. 曾文惠 案來說,當時的狀況是馮謝二人說曾文惠運美金去美國,於是曾文惠控告馮謝二人誹謗,法官認為這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所以判無罪,並要求曾文惠以族群和諧為由不要上訴;基本上,法官應該要是中立的,你管人家原告要不要上訴 ? 這是你一個法官可以置喙的嗎 ? 最後曾文惠還是上訴了,馮謝二人最後也敗訴了,馮滬祥選擇繳錢抵三個月,謝啟大選擇進去蹲,並聲稱此事件為 綠色恐怖

Comment from Ryan
Time 2009/04/19 at 11:48 下午

@版主先生
向來我是默默的看著你的blog
你對一般人的留言是不太理會的
可是我幾乎每次留言 (各種不同的化名啦)
你都立刻來吐槽回應
我嚴重懷疑你對我是不是有什麼不滿的地方

Comment from LF
Time 2009/04/20 at 12:07 上午

Ryan

你自己要檢討一下,先反求諸己,再說別人。你自己先High起來,帽子亂送,被K也是剛好而已。

Comment from ijliao
Time 2009/04/20 at 12:20 上午

@Ryan 那先跟你說聲恭喜,因為我平常真的是不太常回留言的… :p 至於為什麼每次你留言我都會回,我只能說是剛好而已 O_O 你也說了,你用的是不同的化名,我也不可能知道你是誰,是吧 ? 再說,小弟也沒那麼多美國時間去查出你是誰啊 … *_*

Comment from timpani
Time 2009/04/20 at 12:12 下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5/today-so6.htm

應該要看這篇平衡一下。看了之後就覺得中時那篇實在忽略太多重點啦!

Comment from cafiur
Time 2009/04/20 at 8:03 下午

看了 @Ryan 對版主的回應,感覺他是來搞笑的。

Writ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