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與答辯

18 六月, 2006 (20:57) | 政治評論, 有炮就放

立法院提罷免案然後要求總統答辯,法源依據在哪 ?

這幾天的新聞好不熱鬧,通通圍繞在國親兩黨在立法院提起罷免總統的案子,然後要求總統要提答辯;我之前有稍微了解了一下,覺得沒什麼創意,本來是不想理的,不過因為有位網友在我這邊留了言,我覺得該回應一下,順便說說我的想法。

按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的說法,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基本上,我沒並有看到什麼 總統要答辯 之類的說法,也就是說,不管陳水扁做、或是不做回應,都沒有 違憲 的問題,你最多說他 藐視國會,但是台灣並沒有這條罪,根據罪刑法定主義,應該是不會有麻煩,除了藍營立委會因此而惱羞成怒以外…

其實這位留言者的說法和其他人的說法也很類似,例如說這篇新聞裡面就有人說 陳水扁不答辯,就等於是自白有罪,還特地用拉丁文來說,感覺好像一派學者風範。不過就我所知,台灣應該是採無罪推定原則,在還沒證明一個人有罪之前,他是無罪的;也就是說,是你要去證明他有罪,而不是他要自己來證明他沒有罪。我不太確定我的理解對不對,李復甸教授可是法研所的教授,說不定他的理解才是對的;不過,李復甸教授同時也是親民黨顧問,所以或許他這次的說法是身為一個支持者所做的發言 ?

Comments

Comment from Joseph
Time 2006/06/19 at 12:04 上午

因為相關的法源依據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1條中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
書。
前項答辯書,立法院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立法委員。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基本上立法院是可以請總統提出答辯的
但是總統並沒有履行的義務

Comment from SimonZylix
Time 2006/06/19 at 1:24 上午

我覺得應該把法條全部讀完才是.

1. 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只是立法院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的義務, 被規範的對像應該是立法院而非被罷免人. 而且這是強制規定, 因為法條用的是「應通知」而非「得通知」。

2. 同條第三項規定

被提議罷免人不提出答辯書時,全院委員會仍得逕行審查。

用反面解釋來看, 被提議罷免人是可以選擇不提出答辯書的, 這並不是被提議罷免人的義務.

3. 若硬將第三項解釋成是被提議罷免人「應提出而未提出」的話, 那這樣就顯然逾越了該法所應該規範的對像(立法院及立委諸公)範圍了,

Comment from 路人丙
Time 2006/06/19 at 3:02 下午

答辯是被提議罷免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李復甸教授的發言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然而罷免本來就不是司法審判而是政治審判, 就像選舉時也沒有哪個選民會客觀地根據某張評分表逐項比較、記分、加總之後才決定要投給誰一樣, 其實憑的都是選民的主觀好惡—就算有這麼一張評分表, 每個選民也隨時可以對某個他最重視的項目加權計分—因此以有罪、無罪去詰問支持罷免的人, 我覺得是很可笑的事. 答辯書對已經決定立場的人有沒有效用? 可以肯定地說: 完全沒有用! 眼下總統需要在立法院爭取游離票嗎? 不需要! 2/3的門檻根本不可能過, 那他何必要答辯?

在這個事件中, 我比較感興趣的是罷免到底是人民的權力還是立委的權力? 如果是人民的權力, 為什麼最少1/4多一點、最多1/2多一點的選舉人支持就可以通過的罷免案卻要有2/3的立委同意才能舉行? 憲法的精神是要立委幫人民決定總統應不應該被罷免, 還是只是決定是否有足夠的選舉人願意出來投票使得辦理一場罷免投票符合成本效益? 大家從制度面來討論吧, 不要侷限在這次的個案上.

Comment from 李復甸
Time 2006/11/09 at 8:53 下午

各位先進
個人的發言如下, 請指教

Fatetur facinus qui judicium fugit –
(He who flees judgment confesses his guilt)

「逃避審理者,等於自白有罪。」

Comment from 法律人
Time 2006/11/20 at 9:26 下午

李教授的說法是有法理基礎的

Comment from Brent
Time 2006/11/21 at 12:42 下午

這樣我們以後都學拉丁文就好了
還學什麼法學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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