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的一國兩制

16 十一月, 2005 (23:46) | 政治評論, 有炮就放

台灣還需要跟老共一國兩制嗎 ? 自己就已經兩制了啦…

剛剛的新聞,先前宋楚瑜告李登輝的案件,法院以 “李登輝所言沒有根據” 判李登輝敗訴,賠一千萬,還要在國內九家報紙連登三天的半版道歉啟事。這樣的一個案子,很容易就讓我們想到更久以前,李登輝老婆曾文惠和謝啟大、馮滬祥的案子,法院查證的結果都知道謝馮二人所言均非事實了,但是竟然說 “無絕對惡意”,所以判了個無罪,還要曾文惠相忍為國,暗示她不要再上訴了。

真有趣的判決不是嗎 ? 一個是沒有根據,所以判輸賠錢,另一個沒有根據,卻說無惡意,所以無罪;我是對法律很不懂啦,我不是很了解說為什麼當時曾文惠那個案子的時候不判謝馮二人沒證據所以要賠錢,也不了解說為什麼李登輝這個案子的時候不判無惡意所以無罪;不過還好,這次的法官沒有暗示說不要再上訴了,阿輝伯還不必現在就掏錢買單 :p

Comments

Comment from Phanix
Date: 2005/11/18, 9:28 上午

先判阿輝敗訴,給對方ㄙㄨㄥ\一下
然後上訴之後再讓阿輝勝訴

面子先作給宋,裡子就李子吧 XD

Trackback from salagadoola’s blog
Date: 2005/11/18, 1:36 下午

妨害名譽與誹謗

查了資料才注意到,宋楚瑜是告李登輝妨害名譽(民法第 195 條),李曾文惠則是告謝啟大、馮滬祥誹謗(刑法第 310 條)附帶民事訴訟。\r\n昨天宋楚瑜和李登輝的妨害名譽案件宣判了,

Comment from BeMan
Date: 2005/11/18, 2:21 下午

大陸法系的司法特色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哪些證據有證據說服力,誰要負舉證責任,乃至於判決,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而且這種案子對於法官的判決是批評不得的,否則媒體又會說有人要強姦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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