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商品安全 - 二
產品責任險真的能保障消費者嗎 ?
這一節課,主要是在介紹什麼是 “標準”,還有 “消費者保護法” 要怎樣保障消費者。
首先提到的是標準的重要性和標準制定的程序;這部份最重要的一句話是 “標準大都是自願採行”。怎麼說它重要呢 ? 這要從我們的某一個同學說起,他是位老先生,從第一堂課一開始,他就認為講這些標準什麼的都沒意義,因為這些都沒有執行;而他所謂的執行,是指很嚴格地要求政府要強制檢查市面上的所有商品,沒有通過檢驗的通通不准上市;他這個觀念的延伸,就是認為市面上的產品一旦出了問題,就通通是政府的問題。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只有少數商品是屬於所謂的 “應施檢驗商品“,而且所採的檢驗也大多屬於抽驗而非全驗;目前大多數的產品是採 “後市場管理”,也就是由廠商提出 “驗證登錄” 和 “符合性聲明”,然後在市場上有所謂的 “義務監視員“,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檢舉,一般民眾也可以自行檢舉。這樣的做法,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民智已開,大家都會認明有標準驗證的產品才加以購買;再方面,如此一來可以加速商品上市速度和降低成本,對使用者和廠商也都有好處。
再來談到 “消費者保護法” 的問題;要談消費者保護法,有幾個重要的名詞,第一是界定 “消費者”,第二是定義 “商品責任” 和 “損害賠償”,最後是解釋 “無過失責任”。所謂的消費者,就是在商品在市場上出售後,為了消費而去買或是去使用的人 (所以批發後再轉零售之商人不算),都算是消費者;這裡藏了幾個重點,例如說 “市場上”,意思就是上市前或是試用期是不受消保法保護的;另,規定是去買或是去使用的人,所以如果說是我買了礦泉水然後發現有雜質,你認為可以據此控告礦泉水公司來撈一票,但是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一來你沒有買,二來你也沒有喝,所以你不能主張你是消費者,那就更談不上消費者保護法了。
再來的 “商品責任” 和 “損害賠償”,就是說如果某一個商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的話,製造商要負賠償之責任;這裡也藏了幾個重點,最重要的是 “造成損害”,所以如果你喝了礦泉水但是沒事的話,也是不能主費損害賠償的;再者,就算受了損害,也要提出證據來證明確實是因為這個商品所以造成損害,這是目前消費者保護事件中最困難的一個環節。
老師還特別提到目前市面上常見到的一種廣告,廠商說我們幫所有的產品都保了一百萬的產品責任險,請消費者安心使用。這裡面有兩個可能出問題的地方,第一個就是 “損害賠償”,例如說黑心床墊好了,你要因為你睡了黑心床墊受了損害才能主張賠償,光只有 “這是黑心床墊” 是不夠的;第二個就是保險的金額,到底是 “一人一百萬” 呢,還是 “所有消費者共一百萬” ? 這期間相差不可以道理計。
最後提到的是 “無過失責任”;簡單說,就是廠商提供一個商品,只要是消費者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遭受損害,則不管廠商提供的流程中是否有疏失,廠商都應該要負責;另外,無過失責任是不能免除的,在使用條例裡面聲明 “不負無過失責任” 是違法的;這裡面最難的就是 “合理使用” 的界定,這往往也是發生問題的時候雙方攻防的焦點。另外,如果某項產品的某個危險已經廣為大家為熟知,則造成的傷害也不能主張損害賠償,例如說大家都知道抽煙容易得肺癌,大家也都知道農藥有毒,之類的;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就是不能因為後來發明了比較先進的科技,所以你就主張我因為先前比較不良的科技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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