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米炸彈客起訴
如果檢察官不具體求刑,就變成是法官要當壞人了 ?
今天看到新聞上面說檢察官起訴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但是並沒有具體求刑,理由是沒有蓄意傷人,而且訴求是為台灣農業的發展,因此不具體求刑。我的看法是,他一年之內連爆 17 次,每次都是在台北市內有人經過的場所,說沒有蓄意傷人是不是有點牽強 ? 再說了,不管訴求再怎麼清高,用錯誤的方法,就應該要接受該有的懲罰,講難聽一點,恐怖份子也都是有崇高的理念啊。不過我有點不懂的是,如果檢方不具體求刑的話,法官要怎麼判 ? 以前看到的狀況好像都是檢方求刑若干,法官要嘛就同意要嘛就減少一點,現在如果不具體求刑的話,這壓力變成落在法官頭上 ? 我對法律是沒什麼研究,希望對這個有了解的先進能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