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賊的喊抓賊 ?

20 一月, 2005 (13:27) | 電腦與網路

垃圾信公司大反擊 ?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有一個人 Jay Stuler 因為收了兩年的 “不請自來的信” 所以向他的 ISP 通報,並用 “spammer” 這樣的名稱來稱乎這間叫做 Atriks 的公司;結果 Atriks 公司認為 Stuler 這麼做害他們受到損失,而且還有誹謗行為,因為 Stuler 說該公司的 CEO (大名是 Brian Haberstroh) 是 “罪犯 (criminal)” 而且用 “惡名昭彰的 spam 集團 (a notorious spam gang)” 來形容 Atriks 這家公司。Atriks 公司的說法是他們的行為符合所謂的 “CAN-SPAM Act” 這個法案,不過 SpamHaus 則認為該公司用的是 “具有誤導性的標題” 因此並不符合該法案的要求;另外,SpamHaus 說 Atriks 公司另外還有一項重大犯行,那就是他們在未取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安裝了用戶所不知道的軟體 (VirtualMDA,簡單來說就是 mail server,可以用來大量寄信)。

這則新聞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最主要的爭議點就是這個叫做 “CAN-SPAM Act of 2003” 的法案,這裡是美國官方解釋,而wikipedia 的解釋台灣方面的報導也都附上。我認為這真的是一個很爛的法律,在信裡面註明 “這是廣告” 就可以沒事 ? 那收信人浪費掉的資源 (容量、頻寬、時間、心情) 該要怎麼算 ? 台灣最近通過的一個叫做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 的草案也是類似的情況,也是要求廣告信加註 “廣告” 字樣,這樣問題還是沒解決嘛,發信的人永遠不吃虧,反倒是收信人自己要設定過濾器 ? 天下焉有是理 !!

法律之外,另一個問題就更麻煩,那就是 VirtualMDA 這個軟體;根據該公司的說法,用戶只要下載這軟體公司就付你 $5,只要你執行這軟體,每小時再給你 $1,這生意很不錯吧 ? 問題是,廣告信公司會透過用戶的電腦大量發送廣告信,被 ban 的都是用戶,廣告信公司和業主完全沒事,用戶也沒得申訴,因為契約就是這樣訂的;如此一來,廣告信公司就有源源不斷合法的郵件主機可供寄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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